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莉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耀中簡阿棉 之繼承人

相對人 林耀鎮 即簡阿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簡阿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9年11月30日。⑵民國110年12月3

    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9年11月22日。⑵民國140年11月30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林耀中、簡阿棉,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林耀中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有簡阿棉擔任保證人,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1月12月7日,依年金制應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清償本金。如遲延履行還本或付息時,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而債務人簡阿棉於111年11月1日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承,而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為繼承登記,並承受債務人簡阿棉之權利義務

 ,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2月8日借款屆期,經催告後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催告暨回執、帳務查詢、代墊火險借貨傳票、國稅局查詢費收據、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區查詢、戶籍謄本、簡阿棉之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林耀鎮於民國112年4月6日具狀陳報:⑴對聯邦銀行借據借款契約書有質疑,有偽造文書可能。⑵林耀中哄騙借母親的房子辦理抵押設定,於母親生病時,將存簿及印章拿走,期間,有連續提領大筆現金及借款債務,對此有異議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

  ,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或另與聲請人協商以資解決,本

  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霧峰區

萬豐

175

132.01

全部

林耀中、林耀鎮公同共有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3層

一層:47.60

二層:61.43

三層:61.43

騎樓:14.18

合計:184.70

全部

林耀中、林耀鎮公同共有

臺中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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