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小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周學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小姐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劉小姐之完整姓名,及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
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小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周學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小姐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劉小姐之完整姓名,及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
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