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司店小調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小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周學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小姐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劉小姐之完整姓名,及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
  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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