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曹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欣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二、被繼承人 何南昇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前開繼承人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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