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曹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欣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二、被繼承人 何南昇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前開繼承人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