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滿翎
相 對 人  郭詩湧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郭詩湧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103年度店小
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本院103年度店小更㈠字第2號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2日開庭之錄音光碟,並
表明願繳納燒錄費用等語。
二、按「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
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
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依該條立
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亦
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
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而提供拷貝上開錄音
資料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又按「個人資
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
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
為之,現行法庭錄音辦法有關付費交付光碟之規定,未設任
何限制,與上開個資法規定意旨不符,故參酌個資法第16條
第7款之規定,明定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者,始得請求
付費交付錄音光碟,又因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涉及他人個資,
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仍應有正當理由,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
46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者為限,以避免浮濫。是聲請人依前開條文規定聲請法院交
付錄音光碟,受訴法院仍有就具體個案情節有無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決定之權。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店小更㈠字第2號損害賠償
事件於103年4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表明願繳納燒錄費
用云云。惟查,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而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
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
代筆錄,尚且於訴訟當事人主張筆錄有未及記載或錯誤而與
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時,應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
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並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
要,且法庭錄音光碟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各自發言者
之聲紋,屬個人重要生理特徵之重要且重大個人資訊,而為
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參諸個資法第5條之規定,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已逾越法庭錄音之目的,況聲請人並未說明聲
請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為何,致本院無從認定是否為主張或
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顯與前開規定相悖,且聲
請人亦未提出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則聲請人既未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復未釋明有何其他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必要,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已與前揭規定未
合,依法無據,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方蟾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