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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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許淑芳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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