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
相 對 人 陳東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12條,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足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