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1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榮在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