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95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鄉○○村000號(法務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