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原告 石秀蓉
廖偉如 被告 林俊吉
潘淑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6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被告林俊吉、潘淑婷被訴公然侮辱部分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載明不論本件被告所為是否構成犯罪,均聲請於刑事判決後,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另本件關於被告林俊吉被訴誹謗及強制部分之刑事案件,業經前開刑事判決諭知有罪在案,查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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