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5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內亂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號
上訴人 高慧怡 被告戊○○男
子○男壬○○男辛○○男巳○○男丑○○男己○○男庚○○男寅○○男丙○○男丁○○男辰○○男癸○○男甲○○男 黃新巖 男卯○○男乙○○男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內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又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按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觀乎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被害者而言,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三○五號著有判例。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高慧怡所指被告戊○○、子○、壬○○、辛○○、巳○○、丑○○、己○○、庚○○、寅○○、丙○○、丁○○、辰○○、癸○○、甲○○、黃新巖、卯○○、乙○○等之向外國購買武器,乃為充實國防;推行健保,係為促進全民健康;身兼兩職,係為一時之權衡;若有自電玩業者受賄,亦係有辱官箴,無一對上訴人造成直接之損害。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不得提起自訴。因而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已詳敍其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已說明事項於不顧,仍執其係犯罪被害人,依法得提起自訴,並為事實上之爭執,泛指原判決違法,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提出之證物,均非第三審法院所得審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