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歐陽進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間請求清償港灣業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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