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679號
原 告 蔡慶洲
被 告 張正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票號及面額等如附表編
號4至8所示之本票五紙,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97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2,582元,餘由原
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聲明:1.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
如附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陳述略以: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如附表
之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系爭本票並非
原告所簽發,而系爭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固非原告所自寫
,此由本票上發票人簽名之筆跡與原告之筆跡顯然不符,
且該本票上之指印亦與原告之指印不相吻合。而貴院未察
,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害於原告之權益,為此爰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賜為如原告訴之聲明之判決
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58號裁定影本附卷
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又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
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
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
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判例參照)。又原告有無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時之狀態
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判決參照)。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一
節,被告已經執該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
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58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原告提出
之該本票裁定影本為證,並經調卷查核屬實,是兩造就系
爭本票之票據債權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且該票據債權
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
位因被告主張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堪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如附表編號
4至8部分之發票人並非其所簽發,而認該等系爭本票對原
告債權並不存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票
字第6158號裁定影本附卷為證。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
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且經本院當庭請原告書
寫姓名多次經核與本票上原告之簽名不符,堪信原告此部
分之主張為真實。
三、另原告認如附表編號1至3及9等四紙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
權亦不存在等語,然查:該四紙本票原告並非共同發票人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58號
本票裁定全卷查核無訛,且被告在該裁定中並未請求對前
述該四紙本票原告亦應負責,有該本票裁定影本在卷可按
,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無依據,而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確認附表編號4至8部
分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而應駁回。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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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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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3月13日│CH498584│ 蔡鴻文 │30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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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年1月22日│CH498611│蔡鴻文│45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 蔡孟憲 ││││
││││ 蔡昊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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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年1月24日│CH498615│蔡鴻文│50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蔡孟憲││││
││││蔡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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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年2月2日│CH498624│蔡鴻文│25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蔡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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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年2月5日│CH499176│蔡鴻文│25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蔡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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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年2月26日│CH499192│蔡鴻文│48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蔡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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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年3月6日│CH360161│蔡鴻文│35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蔡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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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年5月10日│CH498599│蔡鴻文│85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蔡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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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年6月7日│CH490755│蔡鴻文│600,000元│未載│107年8月16日│
││││蔡孟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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