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8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張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1月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貳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申請書、帳務查詢表為
證,堪信為真實。被告以書狀辯稱因失去收入無法繳納云云
,不影響原告請求權,故原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有
理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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