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張政㨗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瀚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