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洪疇溥
被 告 金孟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
鎮○○街○○○○號,有原告起訴狀記載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
地(即盜領訴外人 陳蔡月嬌 之老農年金)係在南投縣竹山鎮
農會,此亦非本院轄區。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不
在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