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坤彰
被 告 林美莉
訴訟代理人 徐玫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緣被告前因被告之配偶 林順國 生前因為事業及房屋裝潢需用
錢,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
)。詎料,被告事後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按:原告
原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
,乃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則以:
被告未向原告借系爭款項,原告要求被告清償,請提出人證
、有無簽本票或借據等證據證明被告欠原告錢;被告係印尼
國籍人,不諳我國語言,故原告提出錄音譯文之內容,被告
當時聽不懂原告所言為何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對話內容等語,業
據原告提出錄音光碟3件為證,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本案
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見本院卷第27
頁至第28頁反面、第41頁、第42頁至第43頁反面)。原告主
張被告積欠系爭借款等語,被告則以前揭之詞置辯,本件應
審酌者為,原告請求被告200,000元有無理由?
㈡、經查,本院勘驗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5日所陳報
兩造對話之錄音光碟,其勘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而被告復
於108年4月1日本院審理時辯稱:「(乙女、丙女是誰?
)男生是原告的聲音,乙女是我的聲音,丙女是我女兒的聲
音。原告撥打電話來要求我到他家,我去他家時所錄的音。
」、「(你對上開錄音內容有何意見?)我聽不懂他講什麼
話。」、「(你來臺灣幾年?)13年了,每天幫忙養豬。」
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正反面),本院細譯原告於上開錄
音譯文所言之內容,原告係指被告與被告婆婆即訴外人 陳粉
均分別對原告負有借款債務,而請被告及訴外人陳粉分別向
原告償還債務之意。惟被告於上開對話內容中,對於原告提
出還款一事,並未爭執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否或為反對之意思
表示,且尚能對答,並向原告詢問:「媽媽(即訴外人陳粉
)有講什麼?」等語,足認兩造間對系爭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之事實有所共識。本院審酌被告固為印尼國籍人,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民
事卷宗第7頁),然被告既自陳在我國定居長達13年(見本
院卷第28頁反面),則對我國民0生活常用語言應有一定程
度之認識,而被告既能與原告為上開對答,卻未對系爭消費
借貸關係為任何質疑或反對之意思表示,與社會常情有所出
入。
㈢、再者,本院勘驗原告108年4月1日及108年4月9日所陳
報兩造對話之錄音光碟,其勘驗結果如附表二及三所示,本
院審酌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之勘驗結果,可見被告亦未於對話
中對系爭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否提出質疑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並主動向原告談及利息繳付一事,足認被告具有我國生活
語言之使用能力,倘原告憑空杜撰系爭消費借貸關係之事實
,則衡以被告在我國定居13年等情,依其語言能力,被告自
得向原告表示「我沒有欠你錢」或「我聽不懂」等簡易詞彙
,而無由向原告表示利息繳付等語。參以兩造間對話錄音如
附表四之勘驗結果,可見被告經原告詢問「何時有空拿來給
我」等語時,均未表現質疑或反對,且能對答,並與原告洽
約時間會面等情,足認被告對於系爭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在事
實已有充分認識,則本院綜合附表一至四勘驗譯文,堪認兩
造間已成立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且系爭借款業經原告交付無
疑,縱兩造間就金錢借貸無借據或其他書面證據,然消費借
貸契約之成立,僅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要件,不以
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而本件原告就兩造間有系爭借款之事
實,既已提出上述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
告主張兩造間應無系爭借款之存在云云,要無足採。
㈣、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
第229條第1項、第2項、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有系爭借款之債權,被告迄未給付
,當應負遲延責任,又原告前依督促程序向被告送達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107年12月21日收受,此有上開支付命令之送
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民事卷宗
第17頁)是原告請求自上開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借
款即200,000元,及自107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一:
本院勘驗原告民國(下同)107年12月5日聲請支付命令所附之
錄音光碟。勘驗結果為:勘驗檔案名稱:證物1-林美莉對話。
該檔案時間長度共1分22秒。檔案內容男女對話均為國語及臺灣
閩南語,對話譯文如下:
甲男:我是跟你媽媽講說30萬就是 艾莉 (音同)拿…拿那個
…拿的20萬,那個叫艾莉還就好;啊你,你拿的10萬
,你,我就找你拿這樣,我那一天是這樣跟媽媽講。
乙女:嗯。
丙女:這很漂亮耶。
甲男:沒有啊所以我就去跟她拿那個另外10萬的那個啊。
乙女:嗯。
甲男:啊我說你那一天來你是跟 阿惠 來還是 阿寬 ?阿惠嘛?
乙女:嗯。
甲男:嘿對不對,對不對啦。
丙女:媽那很可愛耶。
乙女:對啦。
甲男:喔對啊很可愛阿。
丙女:很可愛耶。
甲男:對啊很可愛,所以我就跟媽媽講說30萬,阿媽媽跟我
拿10萬,那個10萬就媽媽還啦,阿艾莉那10萬,阿艾
莉只有拿20萬,艾莉就還20萬就好,我就這樣跟媽媽
講。
乙女:後來媽媽有講什麼?
甲男:阿…然後她說…沒關係啦反正你有還的話你就還20萬
,阿10萬你不要跟媽媽講。
乙女:喔好阿好阿。
甲男:吼,阿我再跟她講說艾莉,艾莉說她只有拿20萬。
乙女:好。
甲男:阿她要還20萬,20萬是妳拿的,阿10萬妳要還,我會
這樣跟媽媽講。(斷句間有聽到乙女答腔:嗯)所以
你還就還20萬就好。
丙女:…(聽不清楚)…。
甲男:知道嗎?知道嗎?
丙女:知道沒啦?
乙女:有啦。
甲男:有啦要講啦你…(聽不清楚)…點頭點頭。
丙女:阿伯。
甲男:阿?
丙女:伊…伊都不會跟老師說喔?
「證物1-林美莉對話」檔案結束。
附表二:
本院勘驗原告民國(下同)108年4月1日陳報之錄音光碟勘驗
檔案名稱:第二段(艾莉對話),該檔案時間長度共11秒。檔案
內容男女對話均為國語,對話譯文如下:
甲男:跟我拿得那個錢啊。
丙女:嘿。
甲男:那你去工廠跟我拿那個錢,媽媽不是說叫你…欸……
先還給大哥,有沒有跟你講?
丙女:喔喔。
甲男:有嘛,媽媽說有嘛。
「第二段(艾莉對話)」檔案結束。
附表三:
本院勘驗原告民國(下同)108年4月9日陳報之錄音光碟。勘
驗結果為:勘驗檔案名稱:1錄音檔,該檔案時間長度共32秒。
檔案內容男女對話為國語及臺灣閩南語,對話譯文如下:
甲男:媽媽不是說叫你…欸…先還給大哥,有沒有跟你講?
丙女:喔喔。
甲男:有嘛,媽媽說有嘛。
丙女:有啦,利…利息…(1字聽不清楚)…啦。
甲男:利息喔(臺灣閩南語)?
丙女:嘿。
甲男:利息要先結嗎?要先給你結嗎?啊?
丙女:啊?
甲男:你說你要先給利息嗎?
丙女:有啦。
甲男:是不是,還是怎麼樣?
丙女:有啦。
甲男:啊?
丙女:…(2字聽不清楚)…利息的啊。
甲男:所以你有錢你就先還掉,就不要去繳那個利息,知道
嗎?
丙女:喔。
甲男:你如果現在還,三十萬而已。
「1錄音檔」檔案結束。
附表四:
同原告陳報如附表二之錄音光碟。勘驗檔案名稱:3錄音檔,該
檔案時間長度共28秒。檔案內容男女對話為國語,對話譯文如下
:
甲男:看你…等一下要不要拿過去給我?還是怎麼樣?我現
在在斗六,要回去啦,是這樣。
丙女:好,你…你斗六哪裡?
甲男:法院啊,法院啊,在法院啊。
丙女:法院喔?
甲男:嘿啊。
丙女:喔…喔…。
甲男:啊你…有沒有要回去?有沒有要過去我那裡?你有沒
有要拿過去給大哥啦?
丙女:有啦,晚上啦。
甲男:好,晚上喔,好啦。
丙女:嘿啊。
甲男:好啦,晚上差不多幾點?
丙女:八點啦。
甲男:八點…好啦。
「3錄音檔」檔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