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吳致鋒
被   告  章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機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機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前誤行小額訴訟程序,故為再
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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