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吳易珅
被   告 力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新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參佰陸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