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436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號醫
      闕圻安  通訊地址同上
被   告  潘榮珠
       杜欣梅
       杜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杜建功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伍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建功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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