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109號
原   告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訴訟代理人  鐘菁菁
被   告  鄭林雲霞
       鄭宛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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