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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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4號
原   告  林芷芸
代 理 人  張蓁騏 律師
       陳郁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繳
納該所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命相對人補繳之複丈規費新
臺幣貳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
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項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通行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月29日函請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勘測雲林縣○○鄉○○
○段○○○○○○○○○○○○○○○○○○○○○號不動產,並於勘測後
檢送測量圖過院參辦,雖經原告先行預納新臺幣(下同)4,
075元後,由本院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於108年3月11日進
行現場勘驗,然實地勘測後因涉及雲林縣○○鄉○○○段45
2、40-9、39、39-3、39-4、39-5、39-8、39-18地號土地
,故尚須補繳複丈規費28,000元,經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
於108年4月12日函請原告繳納費用,惟原告仍未繳納,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佐。茲
因上開勘測結果事項係本件事件爭執之要點,原告自應依上
開函文指示向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繳納鑑定費用,以利本
件訴訟之進行。
三、又原告如未依本院命令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
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種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
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
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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