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二平 等間聲請調解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二平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周二平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桃園
市○○區○○段○○○○號建物(下略稱系爭不動產),而相
對人周二平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應為上開遺產繼承人。
茲因相對人周二平恐遭聲請人追索,乃將上開遺產登記於相
對人 徐秀蘭 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
,並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周二平、周○○等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