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輝 、相對人陳**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塗銷
相對人陳冠輝與相對人陳**間,就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及雲林縣○○鎮○○段○○○○
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變更登記為全體相
對人公同共有等語。依聲請人所陳事實理由觀之,係以相對
人陳冠輝與相對人陳**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已侵害其債
權為由而聲請法院撤銷該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聲請將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全體相對人公同共有。故本件調解
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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