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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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32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收養甲○○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甲○○(女、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工作證明、財力證明等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於本院114年3月12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10月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