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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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38號

聲請人 吳靖宇

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 陳王月理 (女,民國前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址:臺中市○○區○○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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