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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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09號

原告 周政逸

被告 曾偉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偉綸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周政逸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同案被告 朱琇瑩 部分調解成立),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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