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09號
原告 周政逸
被告 曾偉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偉綸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周政逸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同案被告 朱琇瑩 部分調解成立),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