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力恆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87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柯姿佐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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