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9號上訴人丁○
丙○○乙○○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鄂增 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8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叁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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