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34號原告有蔚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業務人員契約書第6條、第7條約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依該契約書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附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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