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複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收受本件重整之聲請後,因徵詢意見及選任檢查人為調查,曾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延長前開裁定期間三十日,茲因前開各機關就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是否可行已表示意見,及本院甫收受檢查人之調查報告,而前開延展之期間即將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自有裁定予以延長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