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0二號
原告 鍾佐明 即光泰工業社被告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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