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 律師
莫詒文 律師 許良宇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被告丁○○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戊○○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莊乾城 律師
林清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己○○、甲○○、丙○○、乙○○、丁○○、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己○○、甲○○、丙○○、乙○○、丁○○、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將其羈押、同年六月十九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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