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二一號
抗告人乙○○
丙○○甲○○丁○○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國字二一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