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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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0三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胡鳳嬌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