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告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丁○○甲○○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前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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