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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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三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庚○○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郭淑萍 律師
張賜龍 律師林復華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