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3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4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株式会社(英文名稱:CyberStep,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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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佐藤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再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
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
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依法庭
地法即本國法加以判斷。又按對於外國法人之訴訟,由其在
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
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
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
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
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現
無住所,而被告可扣押之財產,為被告對於債務人遊戲橘子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據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明
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自應由債
務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縣中和市○
○路○○○號十八樓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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