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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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反訴原告冠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祥銨 反訴被告博精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獻偉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 律師上列當事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仍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另於民國105年4月7日當庭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363,788元,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254頁),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55、256頁),上訴人提起之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章榮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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