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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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6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壬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吳彥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82,475元,然超過原審請求範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不得於第二審小額程序為追加,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6,966元,故本件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並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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