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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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05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被告 林寶珠 (即林森鎮之繼承人)
林寶隆 (即林森鎮之繼承人)
林寶杏 (即林森鎮之繼承人)
林寶凰 (即林森鎮之繼承人)
林森貴 (即林森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本件分期買賣價金各期之本息攤還表,繕
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