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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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4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珮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凱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