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即代號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31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439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紀文勝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