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黃啟然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然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黃啟然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於97年10月2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刑前強制工作,迄今已逾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上開處分之繼續執行,並提出本院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法務部100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42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3月15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172號函供核。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及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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