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108號
原 告 黃耀慶
被 告 張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9日下午2時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因漏未對被告住所地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