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家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鴻麟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1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