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國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姵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12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