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胡祥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志遠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九十二年六月六日│陸萬玖仟柒佰元│TB八八四五二七│││││行│││八││├─┼─────────┼─────────┼───────────┼────────┼────────┼──┤│2│張志遠│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九十二年七月六日│陸萬壹仟玖佰元│TB八八四五二七│││││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