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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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陳金足 (即 陳江 美娥 之繼承人)
陳誼庭 (即 陳江美娥 之繼承人) 陳彩維 (即陳江美娥之繼承人) 陳柏諭 (即陳江美娥之繼承人) 陳姿羽 (即陳江美娥之繼承人) 陳宥蓉 (即陳江美娥之繼承人) 陳秋誼 (即陳江美娥之繼承人) 陳重銘 (即陳江美娥之繼承人) 釋寬容 (即陳江美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江美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606元,及其中17,414元部分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按5%計算之使用補償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江美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129元,及其中4,834元部分自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按5%計算之使用補償金。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江美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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