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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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65號聲請人 賴豊 相對人 張金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26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95年8月25日│50,000元│95年11月25日│96年11月25日│WG0000000││├──┼───────┼─────────┼───────┼──────────┼────────┼──┤│002│96年3月21日│11,620元│96年6月20日│97年6月20日│0000000││├──┼───────┼─────────┼───────┼──────────┼────────┼──┤│003│96年3月21日│11,440元│96年7月20日│97年7月20日│0000000││├──┼───────┼─────────┼───────┼──────────┼────────┼──┤│004│96年3月21日│11,260元│96年8月20日│97年8月20日│0000000││├──┼───────┼─────────┼───────┼──────────┼────────┼──┤│005│96年3月21日│11,080元│96年9月20日│97年9月20日│0000000││├──┼───────┼─────────┼───────┼──────────┼────────┼──┤│006│96年3月21日│10,900元│96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0000000││├──┼───────┼─────────┼───────┼──────────┼────────┼──┤│007│96年3月21日│10,720元│96年11月20日│97年11月20日│0000000││├──┼───────┼─────────┼───────┼──────────┼────────┼──┤│008│96年3月21日│10,540元│96年12月20日│97年12月20日│0000000││├──┼───────┼─────────┼───────┼──────────┼────────┼──┤│009│96年3月21日│10,360元│97年1月20日│98年1月20日│0000000││├──┼───────┼─────────┼───────┼──────────┼────────┼──┤│010│96年3月21日│10,180元│97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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