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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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1號原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聖 被告 塗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沈容複代理人 鍾承駒 律師複代理人 胡榮展 被告 蔡義威 (公示送達)被告 楊隆洲 訴訟代理人 周冠銘 複代理人 劉國政 被告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訴訟代理人周冠銘前列楊隆洲、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複代理人劉國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